2018年7月9日,高某因多次腹泻到某医院就诊。医生经诊断后决定为高某输血。过了几分钟,高某突然焦躁不安,后又出现呼吸骤停症状,医生当即进行抢救,但是高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。
高某去世后,医院未按规定封存血液制品及输液器,而是将血袋拿走。患者家属要求正式封存病历及血液,医院予以回绝。后患者家属以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相关实物为由,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。
在治疗过程中,高某出现异常反应并死亡,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,医院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医疗事件,本应按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手续,并立即展开调查进行核实,将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医院的负责人报告,并向患者通报和解释,妥善封存保留治疗过程中使用的物品,而院方却没有采取相关措施,甚至将血袋取走,导致医疗鉴定条件丧失,违反了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强制性规定,存在明显死亡主观过错,除了要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外,还要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。